常德球速体育- 球速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6-04-13球速体育,球速体育官方网站,球速体育APP下载
瑞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汇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汇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书将余雄、余杰投资经营的瑞安公司与***投资经营的瑞安公司的法律人格混为一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现瑞安公司支付所谓“拖欠的货款66458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3.一审证据采信不当,导致判决错误;4.一审判决瑞安公司赔偿汇利公司利息损失没有依据。
汇利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瑞安公司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人格,虽然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不影响瑞安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继续存续;2.一审判决瑞安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6458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对本案证据采信正确,***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的行为是履行瑞安公司前期买卖合同的后续职务行为;4.一审判决瑞安公司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汇利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7日,汇利公司与瑞安公司签订《混凝土高效减水剂(泵送剂)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单价为1650元/吨,含运费和税金,运输方式为送货上门。双方约定结算付款方式为:经乙方(瑞安公司)要求,甲方同意给乙方垫付货款6个月,累计六个月后按月结算。汇利公司依据上述合同送货至2018年8月。2019年5月9日,经双方对账,瑞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制作一份“常德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账单”并签名加按手印,确认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瑞安公司尚欠汇利公司货款664582元;
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投资设立瑞安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不含砂砾及化学危险品)。2019年3月15日,瑞安公司(甲方)与余雄、余杰(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鼎城区草坪镇的混凝土有限公司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第三条、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9年3月15日。…第六条、4、财产交割日前有关甲方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处理和承担,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的经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2019年3月25日,***分别与余雄、余杰签订《常德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2940万元股权转让给余雄,将公司60万元股权转让给余杰,转让价格均为0元。2019年3月25日,双方向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了工商登记,股东由***一人,变更为余雄、余杰二人,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余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汇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瑞安公司提供了混凝土高效减水剂(泵送剂),瑞安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其同时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其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汇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可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1、瑞安公司、***对尚欠汇利公司货款664582元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对汇利公司货款664582元是否计付利息,计付利息的标准及计付利息的起止时间。
关于焦点1,瑞安公司原股东***将股份分别转让给余雄、余杰,并进行了工商登记,该公司虽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其法律人格并未消灭,故该公司对于其2019年3月25日前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2019年3月25日前***作为瑞安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且在2019年3月25日转让股权时没有对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2,双方当事人对货款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垫付货款时间为六个月,满六个月后按月结算,双方于2019年5月9日进行结算,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六个月时间,超期支付货款的应该赔偿利息损失,赔偿利息损失的时间确定为2019年5月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对于利率标准,汇利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没有法律依据,酌定支持(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偿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德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南汇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45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偿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446元,由常德瑞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2019年3月25日,***与余雄、余杰签订了瑞安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了变更登记。瑞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对外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没有改变,瑞安公司仍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2019年5月9日,***作为瑞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在瑞安公司制作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至2018年8月瑞安公司尚欠汇利公司货款664582元,有相关合同和送货单佐证。虽然***已不是瑞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系履行瑞安公司与汇利公司前期买卖合同的后续行为。瑞安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并未进行公告,亦未告知相关的债权人,汇利公司足以相信***的签名捺印是代表瑞安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瑞安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瑞安公司和汇利公司虽然对案涉货款的利息没有约定,但是不影响汇利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双方约定汇利公司垫付货款的时间为六个月,超过该结算付款日,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瑞安公司应向汇利公司支付货款664582元并赔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